资讯详情

房管局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4-01-30 11:42:42 来源: 编辑:政务公开网

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出台的《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房〔2013〕94号)文件”要求。我局将联合工商部门对全县房地产中介市场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治理。为扎实有效地推进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通知。
一、专项治理工作范围
邹平县境内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代理商品房预(销)售、租赁的房地产营销策划机构)。
二、 专项治理工作重点
   (一)垄断房源信息,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二)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取或者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
   (三)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
   (四)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
   (五)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以及低价收进高价租出赚取差价的行为;
   (六)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七)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八)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十)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及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或注册证书的行为。
三、专项治理工作安排
1、房地产中介机构自查阶段。(9月16日至27日)县房管局、工商局组织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自查,中介机构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自查及整改结果。同时县房管局、工商局对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情况调查摸底,建立台账。
2、组织开展全面检查阶段。(10月7日至31日)县房管局、工商局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房地产中介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依法接收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曝光典型案例。
四、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1、严格备案制度,加强房地产中介市场监管。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实施备案管理,是房地产主管部门掌握房地产中介机构情况及有效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各类房地产中介机构(包括总部、分支机构、加盟机构、门店等,下同)须经备案后才能营业。房管部门将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中介机构发放统一格式的备案证书,并将已经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引导当事人委托已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未经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租赁、抵押等业务窗口将不受理未经备案的中介机构业务申请。已经备案的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业务,对投诉率较高、整改不力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我们将通过限制网签资格、注销备案、公开曝光、记入信用档案等手段进行惩处,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税收、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
2、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县房管局、工商局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查处的工作机制,指导房地产中介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完善行业规范,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队伍素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加大查处力度,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信用档案;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可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税收、物价等部门,对经纪人员要依法处以罚款。
2、加强社会监督,完善长效机制建设。县房管局、工商局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建立健全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附:邹平县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
阅读 3632

相关资讯

首页 新房 二手房 租房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