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民:关于受赠、继承、婚内更名取得的房屋再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4-08-21 15:12:30 来源: 编辑:
关子受赠、继承、婚内更名取得的房屋再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的说明
因近期上级税务机关对关于受赠、继承、婚内更名取得的房屋再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给予明确答复,现对该业务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作以下说明:
纳税人将受赠、继承、婚内更名取得的房屋再转让时个人所得税,统一按20%税率据实征收。计税方式为:应纳税额=(转让金额-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20%。
政策依据:
一、国税发[2006]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二、国税发(2005)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财税(2009)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邹平市税务局
2024年8月14日
因近期上级税务机关对关于受赠、继承、婚内更名取得的房屋再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给予明确答复,现对该业务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作以下说明:
纳税人将受赠、继承、婚内更名取得的房屋再转让时个人所得税,统一按20%税率据实征收。计税方式为:应纳税额=(转让金额-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20%。
政策依据:
一、国税发[2006]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二、国税发(2005)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财税(2009)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邹平市税务局
2024年8月14日
阅读 2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