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补证业务调整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4 14:30:12 来源:邹平自然资源和规划 编辑: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要求,“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自2024年5月24日起,邹平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调整业务流程: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补证业务流程取消原公告期满(15个工作日)发证要求,自权利人补发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业务申请提交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电子证书证明与纸质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人可持不动产电子证书证明办理业务。
自2024年5月24日起,邹平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调整业务流程: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补证业务流程取消原公告期满(15个工作日)发证要求,自权利人补发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业务申请提交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电子证书证明与纸质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人可持不动产电子证书证明办理业务。
邹平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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