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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12-03 10:36:33 来源: 编辑:

邹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规定,邹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时间

禁燃禁放区域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燃禁放区域

邹平市建成区:东至月河六路、西至西外环、南至南外环、北至北外环范围以内(包含上述道路)。


三、下列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桥梁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公共建筑物和居民住宅区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4.仓库、停车场;
5.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6.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
8.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9.公园、绿地、景区、森林、苗圃、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10.邹平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布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根据城市发展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邹平市人民政府可适时调整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时限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五、对在禁放时间和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带头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禁放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和小区物业应当告知消费者和业主禁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并积极做好各自责任区内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劝阻工作,经劝阻无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邹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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