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不动产“带押过户”业务正式开通
发布时间:2023-04-25 10:32:51 来源:滨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公众号 编辑:
滨州市不动产“带押过户”业务开展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满足人民群众迫切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决定自即日起滨州市市城区符合条件的存量房(二手房)可办理“带押过户”。
第一批可办理不动产“带押过户”的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其他银行待具备条件后,分批次及时在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公布。
特此公告。
2023年4月18日
滨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
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不动产交易登记区(0543-3186131)
地址:滨州市黄河十二路776号政务服务中心
滨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滨城区分中心(0543-3186758)
地址:滨州市黄河十六路969号13号楼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滨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0543-3216625)
地址:滨州市府前街99-9号(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座)
滨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中心(0543-5161769)
地址:滨州高新区高十路与新五路交叉口往北300米路西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适用情形
已设立抵押的不动产因买卖等合法形式而申请的登记(赠与、继承、婚姻关系析产可参照执行)。
三、不动产“三合一”合并登记申请材料(以下申请材料能通 过数据共享、电子证照获取的可免提交)
(一)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表(系统中自动生成);
2、询问笔录(系统中自动生成);
3、转让方身份证明材料;
4、受让方身份证明材料;
5、不动产权证书;
6、存量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
7、依法需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应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清凭证;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二)原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1、原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材料;
2、原不动产权登记证明;
3、抵押权变更协议书(约定原抵押权人同意变更抵押人姓名,其他抵押信息不变)。
(三)新设立抵押权登记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表(系统中自动生成);
2、询问笔录(系统中自动生成);
3、受让方贷款机构身份证明材料;
4、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
四、办理流程
五、收费依据
1、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
2、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5、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6、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六、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免收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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