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开展农村土坯房改造试点 每户补贴1万
发布时间:2019-02-26 08:52:45 来源: 编辑:
滨州市土坯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把农村住房安全作为民生工程的重中之重,常抓不懈。通过深入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但经调查,我市部分县(市、区)仍存在较大数量的以土坯墙或夯土墙为主要承重构件的土坯房,其中部分土坯房低矮、危旧,存在安全隐患。特别是2018年8月,“温比亚”等台风给我市带来强风和暴雨,又造成部分土坯房屋受损倒塌。为确保农村住房安全,进一步改善农村群众居住条件,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农村土坯房改造试点工作。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等工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多措并举、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坯房改造试点工作,切实改善农村居民住房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多方支持。各级政府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群众需求,认真制定相关政策和建设方案,积极整合各类资源,集聚多方资金,支持土坯房改造。要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农户为主体推进土坯房改造。
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土坯房改造要符合村庄整体规划,综合考虑村庄地形、地貌、建筑风貌、院落布局等各种因素;要充分做好与建筑节能、抗震设防等工作的衔接;要根据农户的不同情况,选择科学、适宜的建设模式,建设安全、经济、适用、节能的房屋。
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各县(市、区)要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按照先急后缓、量力而行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改造时序,分年度制定改造计划,逐步实施,有序推进。
(三)目标任务
2019年,基本完成约1万户危旧土坯房的拆除重建工作,根据试点情况适时全面开展农村土坯房改造。2020年,完成总目标任务的40%;2021年,完成总目标任务的70%;2022年,完成总目标任务的90%;2023年,全面完成。
二、改造方式及要求
(一)改造方式
拆旧建新。土坯房原则上要全部拆除重建,要按照农村住房建设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并增加抗震措施,满足当地抗震设防要求。
盘活置换。对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较弱的困难农户,可采用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
保护修缮。对具有一定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特别是记载文化历史、有传承价值和凸显鲁北民居风格的土坯房,应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予以修缮保护。
(二)改造标准
农村土坯房改造应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04号)、《滨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等标准要求,改造后的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确保满足抗震安全基本要求。
三、支持政策
(一)加强技术指导。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有资质的设计院编制满足国家及地方规范标准和土坯房拆旧建新需要的建设图集,免费向有需要的农村群众发放。要动员规划师、建筑师、设计师等各类技术人才积极投身土坯房改造过程中,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建设具有地方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
(二)加强用地保障。农民住房建设应首先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腾退后的集体建设用地、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土坯房宅基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回购、统一收储,优先保障农村土坯房改造,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利用。
(三)加强资金扶持。农村土坯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土坯房有人居住且为农户唯一住房的方可列入土坯房改造计划,享受资金补助政策。列入土坯房改造计划的农户实施改造时,市县两级财政给予每户1万元补贴,其中,市级财政每户补贴0.2万元,县级财政每户补贴0.8万元。列入土坯房改造计划并同时列入中央、省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危房户以及其他无人居住或存放杂物的土坯房实施改造,不重复享受本补助政策。
四、改造流程
土坯房改造,按照“农户个人申请、集体评议、乡镇(街道)审核、下达计划、签订协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拨付资金”的流程组织实施。具体如下:
(一)个人申请
居住土坯房屋的农户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集体评议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步确定改造对象,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接到村委会的申报名单后,及时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所在村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向所在村委会说明原因。公示结束后,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审批。
(四)制定计划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各乡镇(街道)审核情况,审批汇总,在每年1月底前确定改造计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商市财政部门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和资金拨付方案。
(五)签订协议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年度改造计划,组织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甲方)、村(乙方)、户(丙方)签定改造协议(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执一份),明确三方责任、改造后房屋结构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补助资金方式等内容。
(六)组织实施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要督促列入计划的农户尽快实施改造。年度改造任务应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
(七)竣工验收
房屋改造竣工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验收,填写《滨州市农村土坯房改造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表》并撰写完成报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里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县(市、区)完成情况进行抽验,认定竣工房屋验收合格户数。
(八)资金拨付
房屋竣工验收认定合格后30日内,县级财政要将市、县(市、区)补助资金支付到改造农户账户。支付时间不得晚于当年12月15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农村土坯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滨州市农村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调度、技术指导、督导考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发挥部门优势,整合政策、资金、技术,重点支持土坯房改造工作。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坯房改造工作,将其作为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工作重点,摆上重要议程,成立相应机构,抓好组织实施,加强协调督查,确保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土坯房改造的责任主体,要继续深入开展排查,摸清需改造农村土坯房的详细底数和基本情况,确定改造对象、方式、标准和数量,建立工作台账,做到村有册、镇有簿、县有档,并根据改造情况及时销号。要科学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和月度推进计划,将具体任务分配到乡镇(街道)、落实到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改造过程中技术指导等工作。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为实施主体,负责土坯房改造的组织动员、手续办理、技术服务、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管。
农户为建设主体,要积极筹措资金,自备建筑材料,配合技术人员做好施工队伍管理、房屋质量监管和房屋验收等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发挥好部门牵头作用,负责土坯房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调度统计和督导考核。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村庄科学编制规划,优化村庄功能布局,指导农户做好新建农房选址工作,为推动土坯房改造工作提供规划指引;负责农户宅基地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土坯房改造工程市级奖补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管,并指导县级财政部门做好奖补工作。
(三)强化质量监管。始终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对农村土坯房改造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管。土坯房改造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施工方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各县(市、区)要加强技术指导,在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时,技术人员要现场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要加强施工质量和安全检查,尤其是漏水、裂缝等施工问题,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要加强竣工验收管理,改造结束后要按照基本建设条件逐户逐项检查,不合格的坚决进行整改。
(四)严格督导考核。健全完善市、县、乡三级督查机制,采取定期检查、重点巡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快推进工程建设。市政府将制定农村土坯房改造工作考核办法,采取明查暗访、曝光问责等方式,加大考核问责力度,对工作不重视、推进不力且整改不及时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土坯房改造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解读,让各级干部深入把握政策,让广大群众全面知晓政策,真正将土坯房改造各项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