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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住房是否可以做抵押担保?

发布时间:2013-09-04 17:17:26 来源: 编辑:老牛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可以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本条仅规定了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等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并没有直接规定农村房屋不能抵押,但由于房屋是构建在宅基地之上的,属于民法中典型的不动产,房主对房屋的处置权要受限于其对该宅基地的权利。所以农村房屋是不能用于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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