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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卖房合同却反悔 房主被判赔偿5万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3-06-07 07:38:42 来源: 编辑:老牛

本报讯 王某付了5万定金与李某签订购房协议,没想到一个月不到,房主李某反悔并退还了定金。退还定金,这件事就这么算了吗?当然不是,法院判决房主李某还要赔5万违约金。

2011年6月下旬,王某与李某签订购房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其房屋以总价1050000卖给王某,王某向李某交付定金50000元,如违约双倍赔偿,余款在到市房屋置换中心办理后付清,同时约定了交房日期,协议由李某与王某双方签字。后不到一个月李某反悔。由于王某交付定金时,李某未出具收条,故律师要求进行必要录音。2011年7月20日,李某来到王某家明确表示房屋不卖了,承认当时签订协议时丈夫是同意的,但又说只要其丈夫不签字合同就无效。当年7月22日李某再次来到王某家,执意要将50000元定金丢下,王某被迫收下。同时,王某将收下定金的事实书面写下并让李某签字确认。

2012年2月4日,王某向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赔付担保违约金50000元及承担诉讼费用,后追加李某配偶陈某为共同被告。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原、被告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王某向李某交付定金,如违约双倍赔偿。而当原告将定金交付于被告时,该定金条款即生效对双方有约束力,一方违约即可主张适用定金罚则。所以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交付了50000元的定金款后,被告反悔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款的诉讼请求理应依法得到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与陈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违约金50000元及承担诉讼费。后李某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又撤诉,并一次性将50000元违约金及525元诉讼费支付给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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