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3-04-25 06:18:16 来源:邹平房产网 编辑:老牛
1、签订租赁合同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并相互校验有关身份证明。共有产权,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委托出租的,应提交委托合同;代理出租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2、租赁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办理登记备案,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3、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租赁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4、出租人应申请领取《许可证》,若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出租人还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5、为了保证电话费、电费、煤气费、水费等费用的及时交纳,出租人有必要每月对有关缴费帐单进行检查。
6、出租人应经常关心房屋及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时了解承租人的意向。
7、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即使为了增添设备而改变房屋装潢的,也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如安装空调、挂画的,需要在墙面打洞等)。
8、承租人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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