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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2020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标准公布

发布时间:2020-07-01 14:41:06 来源: 编辑:

滨州市2020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标准公布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住建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要求),现将2020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2020年度滨州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为18378元。职工月工资超过以上限额的,最高按18378元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月工资未超过18378元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
二、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2020年度滨州市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行政区域内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为1550元。职工月工资低于该限额的,最低按1550元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月工资未低于1550元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其余县区行政区域内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为1730元。职工月工资低于该限额的,最低按1730元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月工资未低于1730元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
三、执行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8日

政策解读
     一、制定通知背景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住建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为贯彻上级规定,中心制定了《关于公布2020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标准的通知》。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2020年7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缴存基数的上下限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1、缴存基数的上下限。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18378元,下限为1730/1550元(其中沾化区、惠民、阳信、无棣为1550元,其余县区为1730元)。
2、计算口径。2019年度我市非私营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3518元/人(即月平均工资6126元/人),确定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6126×3,即18378元。2020年度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继续执行2018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即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为1730/1550元。
3、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最低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5%。
四、月缴额的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公积金月缴存额
缴存上限: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个人各不高于18378×12%=2205.36元,缴存总额为4410.72元。
缴存下限:沾化区、惠民、阳信、无棣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个人各不低于1550×5%=77.5元,缴存总额为155元。滨城区、邹平、博兴、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个人各不低于1730×5%=86.5元,缴存总额为173元。
五、政策执行时间

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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